解析:
该项法规的第一款内容是关于机动车由于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害的事宜处理,由该类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中针对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相关规定进行理赔。
然而,如果经过理算后发现理赔金额仍无法完全弥补受害方的损失,那么剩余的赔偿责任将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分配和承担:
首先,当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有过错的一方将承担全部或主要的赔偿责任;
若双方均存在过错,则应按照各自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责任,并据此进行相应的赔偿。
其次,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若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并无任何过失,那么机动车一方将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但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存在过错,则可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而若机动车一方并无任何过错,则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总赔偿责任的百分之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