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加盖真实印章的虚假合同效力问题时,需由法院作出最终判断。
通常情况下,仅有具备法定失效条件之合同方能被判定为无效,如该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或存在利用虚假意义表达掩盖实际达成的协议内容的行为,亦或由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签署等。
若当事人在与另一方签订合同时,自身并不知晓对方所使用的公章系伪造,在此情况下,该方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相应的法律责任将由对方公司承担,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即视为有效。
然而,若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明确得知对方所提供的公章为伪造,但仍选择与其签订合同,那么此种行为便构成了欺诈,导致合同违法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