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若被告未提出上诉,则应上报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随后再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若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死刑持有异议,那么有权进行提审或将案件发回到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
对报请核准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二)被告人和被害人简况;
(三)案件的侦破情况;
(四)原审判决要点和控辩双方意见;
(五)对事实和证据复核后的分析与认定;
(六)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
(七)需要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