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案件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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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死刑复核案件时需要遵守提审被告人、审查核实案卷材料、制作复核审理报告的流程,在复核期间,这三个个步骤都是必不可少的。严格按照流程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可以降低冤案、错案等案件发生的概率。
死刑复核案件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一、死刑复核案件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死刑复核案件的处理流程具体如下:

1、提审被告人。

提审被告人是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环节。提审被告人不仅有利于使其得到最后辩解的机会,而且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发现和纠正错判,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因此,提审被告人是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核准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2、审查核实案卷材料,简称为“阅卷”。

阅卷是非常重要的复核方式,通过全面审查案卷,可以发现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是否正确,以便结合提审被告人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

审阅案卷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2)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3、制作复核审理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

复核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2)被告人和被害人简况;

(3)案件的侦破情况;

(4)原判决要点和控辩双方意见;

(5)对事实和证据复核后的分析和认定;

(6)合议庭评议意见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与复核死刑有关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院在审结案件之后,若是判处犯罪分子承担死刑的处罚,那么在量刑后,并不会立即就执行死刑,而是会先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在复核期间,需要审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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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的流程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流程分为上报、处理、核准与不核准三部分。第一,上报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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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一、复核时间、对象与方式:
(一)时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
对象: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方式:书面复核申请。
二、受理复核的时间和处理:
(二)主体: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时间: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
方式: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三)主体: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时间: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1)审查认定书认定的事故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
(2)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四)手段: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聆听当事人意见。
次数:以一次为限
(五)结论:
(1)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3)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4)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提讼并经受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复核途径是行政监督的一种,能进一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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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流程怎样规定?
死刑复核程序流程是: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处死缓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如果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可以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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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判处死刑立即案件的复核核准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复核死刑案件一般要进行以下程序:
1、提审被告人。
提审被告人是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环节。提审被告人不仅有利于使其得到最后辩解的机会,而且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发现和纠正错判,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因此,提审被告人是高级人民复核或核准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2、审查核实案卷材料,简称为“阅卷”。
阅卷是非常重要的复核方式,通过全面审查案卷,可以发现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是否正确,以便结合提审被告人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
审阅案卷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2)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3、制作复核审理报告。
最高人民、高级人民对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
复核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2)被告人和被害人简况;
(3)案件的侦破情况;
(4)原判决要点和控辩双方意见;
(5)对事实和证据复核后的分析和认定;
(6)合议庭评议意见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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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死刑复核程序的管辖法院问题解答如下, 死刑复核程序的管辖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
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1.审理对象特定。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均可审判
5.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只有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才能启动二审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或最高人民核准。
6.报请复核方式特殊。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申诉。
死刑依法由最高人民复核。法律规定:《人民组织法》
第十二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1)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将收归最高人民,由最高人民统一行使。
(2)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外,高级人民有权核准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流程问题解答如下,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4、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5、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什么是死刑复核流程
[律师回复] 当事人怎样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故而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和依授权的高级人民;(、、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行使),1991年至1997年间,最高人民分别授权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对部分毒品死刑案件(涉外的除外)行使核准权。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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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详细流程是什么
死刑复核程序涉及中级法院初判死刑无上诉后,高级院复核,再报最高院核准。最高院由三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查,可能结果包括核准、不予核准、改判或发回重审。其目标是详尽审核下级法院死刑判决,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确保公正,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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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流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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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程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可以从下面比较中,看出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审判监督程序与
第二审程序的区别: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2。提起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原审人民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即可上诉,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
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4。提起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以外,没有期限限制,只要原判决或裁定已生效,可以是在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正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可以是以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执行完毕以后;提起二审程序必须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5。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适用何种具体审判程序取决于以生效的判决,裁定原来适用的程序,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是提审案件,应当使用第二审程序审判。6。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其最终审判结果可以是减轻原判刑罚,也可以加重原判刑罚;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时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1、性质不一样。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纠错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对死刑判决的核准程序。
2、两种程序的启动主体不一样。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可以是也可以是,而死刑复核程序是一审、二审被判决死刑后由下级层报到最高核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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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详细流程是什么
死刑复核程序涉及中级法院初判死刑无上诉后,高级院复核,再报最高院核准。最高院由三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查,可能结果包括核准、不予核准、改判或发回重审。其目标是详尽审核下级法院死刑判决,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确保公正,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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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认定为证据,同时授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终局裁决权,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更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而从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的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应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其理由基于以下几点:
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在操作层面是可行的,也利于提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按照3月8日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通字16号)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同时,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撤销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就是说,从工作制度角度而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部复核和监督程序是存在的,所以立法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并不会显著增加执法部门的工作量,且能够促进这一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从制度安排上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渠道是必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更重要的是划定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而这种责任划分实际上就基本决定了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性意见法律却没有设置任何纠错机制,程序方面是有瑕疵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既然被定性为证据,那么从证据规则上讲应当经过质证、认证环节才能被采信,而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这一点上却失之于疏漏。另外,从证据种属出发,理论上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归于“鉴定结论”类,由此,参照民诉法第1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次性终局裁决的立法设计,其实等于剥夺了当事人的异议权。
综上,“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死刑复核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相比较有哪些特点?谢谢
[律师回复] 可以从下面比较中,看出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审判监督程序与
第二审程序的区别: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2。提起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原审人民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即可上诉,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
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4。提起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以外,没有期限限制,只要原判决或裁定已生效,可以是在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正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可以是以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执行完毕以后;提起二审程序必须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5。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适用何种具体审判程序取决于以生效的判决,裁定原来适用的程序,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是提审案件,应当使用第二审程序审判。6。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其最终审判结果可以是减轻原判刑罚,也可以加重原判刑罚;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时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1、性质不一样。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纠错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对死刑判决的核准程序。
2、两种程序的启动主体不一样。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可以是也可以是,而死刑复核程序是一审、二审被判决死刑后由下级层报到最高核准的程序。
死刑复核能怎么回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死刑复核如何回收
现在死刑复核权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利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十七条规定,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根据本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二是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三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是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是原审人民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六是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七是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
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
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最高院死刑复核的方式: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或者抗诉,但不是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案件,可以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即使非开庭审理仍必须包括审查书面卷宗材料、讯问被告人和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意见等内容;
二是、对于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提出抗诉,并且是针对事实认定提出的案件,应当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即在确定的时间吸收、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必须参加的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复核程序。操作方式上可以采取形式面对面的直接审理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远程审理两种方式。实行开庭审理,可以保证控辩双方有效的参与到庭审过程中,特别是辩方可以有机会充分行使辩护权,同时也便于对的审判活动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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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死刑判决进行再审查的一项程序。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死刑复核程序概述:1、一审判决: 死刑案件首先经过一审判决,判决结果通常由法院宣告。2、死刑判决复核。3、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4、提出上诉: 被告人或其代理人有权在判决后提出上诉,请求复核。5、最终决定: 经过复核后,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维持原判、改判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也有可能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6、死刑执行。若是对寻衅滋事一定要拘留吗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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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相比较,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可以从下面比较中,看出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审判监督程序与
第二审程序的区别: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2。提起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原审人民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即可上诉,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
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4。提起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以外,没有期限限制,只要原判决或裁定已生效,可以是在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正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可以是以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执行完毕以后;提起二审程序必须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5。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适用何种具体审判程序取决于以生效的判决,裁定原来适用的程序,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是提审案件,应当使用第二审程序审判。6。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其最终审判结果可以是减轻原判刑罚,也可以加重原判刑罚;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时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1、性质不一样。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纠错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对死刑判决的核准程序。
2、两种程序的启动主体不一样。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可以是也可以是,而死刑复核程序是一审、二审被判决死刑后由下级层报到最高核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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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相比较,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可以从下面比较中,看出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审判监督程序与
第二审程序的区别: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2。提起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原审人民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即可上诉,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
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4。提起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以外,没有期限限制,只要原判决或裁定已生效,可以是在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正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可以是以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执行完毕以后;提起二审程序必须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5。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适用何种具体审判程序取决于以生效的判决,裁定原来适用的程序,原来是
第一审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
第二审案件或是提审案件,应当使用第二审程序审判。6。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其最终审判结果可以是减轻原判刑罚,也可以加重原判刑罚;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时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1、性质不一样。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纠错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对死刑判决的核准程序。
2、两种程序的启动主体不一样。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可以是也可以是,而死刑复核程序是一审、二审被判决死刑后由下级层报到最高核准的程序。
死刑复核应该如何回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死刑复核如何回收
现在死刑复核权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利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十七条规定,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根据本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二是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三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是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是原审人民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六是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七是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
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
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最高院死刑复核的方式: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或者抗诉,但不是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案件,可以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即使非开庭审理仍必须包括审查书面卷宗材料、讯问被告人和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意见等内容;
二是、对于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提出抗诉,并且是针对事实认定提出的案件,应当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即在确定的时间吸收、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必须参加的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复核程序。操作方式上可以采取形式面对面的直接审理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远程审理两种方式。实行开庭审理,可以保证控辩双方有效的参与到庭审过程中,特别是辩方可以有机会充分行使辩护权,同时也便于对的审判活动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
死刑复核怎样提起申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死刑复核怎样提起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有怎样的特征
1、审理对象特定
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
第一审、
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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