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借条”,即为“借据”、“借款凭证”或“借款凭据”之简称。
它作为一种原始证据,能够充分证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的确立。
除了用于支付诸如报销费用等无需追索的款项,以及确认既往债务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款项支付都可采用借条这一方式进行。
在会计实务操作过程中,当款项支出之时,若难以立即明确其具体用途,那么会计从业者应当坚决要求收款方提供相应的借条以备查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