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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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普通支票的运用范围普通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可以转账,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单位、个人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和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可以使用支票。2、定额支票的运用范围定额支票是收购单位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向农户支付收购农副产品款项的票据。
支票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支票是一种汇款方式,主要是使用方便,手续简便、灵活,而且支票的期限是10天,并且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只有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在填写支票的时候也需要注意,样式和格式都不能写错,否则是无效的。关于支票还有很多的问题,接下来我们来看下,支票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一、支票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自2007年6月25日起支票实现了全国通用,异城之间也可使用支票进行支付,结算。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已于2007年6月25日建成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实现了支票在全国范围的互通使用,这样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持任何一家银行的支票均可在境内所有地区办理支付。

1、普通支票的运用范围普通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可以转账,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单位、个人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和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可以使用支票。

2、定额支票的运用范围定额支票是收购单位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向农户支付收购农副产品款项的票据。

定额支票的面额和结算期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需要确定。定额支票自银行签发后生效。

定额支票不记名、挂失。收购单位在结算农副产品价款时,是付现金还是使用定额支票,由农户自由选择。

收购单位和农户在接受定额支票时,应审查签发银行的印章和签发日期是否齐全。

农户可凭定额支票向银行或信用社兑付现金、归还贷款、转存储蓄;在结算期内可用于交纳农业税、支付承包金和向当地商业、供销部门一次购买商品。超过结算期的,银行签发日按照定活两便储蓄利率计息。

商业、供销、税务等部门收进的定额支票,应在背面加盖印章及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

银行对商业、供销、税务等部门送交的定额支票,不支付现金,超过结算期的不计付利息。 当地信用社(站)兑付定额支票垫付的现金,银行按行社往来利率和垫付时间计利付息。收购部门对超过结算期和未用完的定额支票应及时交还银行,银行将相同金额的资金转人收购部门账户。

定额支票属有价凭证,要严格手续,妥善保管。单位、农户或银行如因被盗、丢失造成资金损失,应自行负责。

二、支票的特点及使用规定

1、支票不限定支付方式,可以用于支付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2、支票大小写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

3、转账支票可以流通转让,现金支票不得流通转让。

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

5、必须记载事项齐全的支票丢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出票人开户银行挂失止付(按票面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手续费)。

不仅可以用在单位或个人经济户,还可以用在个人在同城的票据或者其他款项的结算。而且支票没有规定支付方式的,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转账支付,还有就是支票一定不能改,更改的支票是无效的,这点一定要注意。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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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不一样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指发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这种票据只涉及出票人和受款人两方。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分类不一样
汇票分为:
(1)按付款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2)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3)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4)按流通地域──国内汇票、国际汇票。
本票分为:根据签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本票(又叫“一般本票”)和银行本票;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根据有无收款人之记载,可分为记名本票和不记名本票;根据其金额记载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现金本票和转账本票。
支票: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划线支票、保付支票、现金支票、银行支票、旅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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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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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停止执行。
(二)处罚依据和标准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空头支票行政处罚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三)处罚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参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附件),制定本辖区的处罚操作流程。
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罚款缴纳和手续费的支付
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的确定、代收手续费和协助执行手续费的拨付等,按《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执行。
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出票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出票人个人姓名、签发空头支票种类(指空头支票还是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出票日期、支票金额、支票号码 、出票人账号、收款人名称、累计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等。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制订本辖区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并向总行报告;负责本辖区内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将空头支票处罚的有关情况每年向总行报告一次。
三、违规责任
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罚款代收机构或其上级行按规定对罚款代收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出票人开户银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的,由人民银行责令其纠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出票人开户银行或其上级行按照规定对出票人开户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四、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请各单位将执行情况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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