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房屋拆迁所引起的门面补偿问题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补偿内容:
首先是代替原土地租赁的租金价格差异的损失或者适当的土地补偿;
其次就是关于经营阶段中产生的直接损失,也就是停业和停产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再次就是地面上的各种设施,例如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
此外还需要考虑搬迁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最后就是对解雇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