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敲诈勒索罪这一罪名,其主要定义是基于不正当的意图,通过采取恐吓、威胁或恫吓的手段,强制性地占据他人合法财产。
此种犯罪行为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如果存在恶意接受的情况且获得的非法收入金额在两千元到五千元之间,则将构成敲诈勒索罪。
此外,以下六种情况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调整,即敲诈勒索金额在数额较大的标准上再增加百分之五十方可判定为敲诈勒索罪:
1.曾经因为此类犯罪而受到过刑事责任追究者;
2.在过去的一年时间内曾因敲诈勒索罪受到过行政处罚者;
3.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士、老年人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群进行敲诈勒索者;
4.以即将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作为威胁进行敲诈勒索者;
5.以黑恶势力名义进行敲诈勒索者;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进行敲诈勒索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