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这两种犯罪在涉及的对象上有所区别。
抢劫罪所侵害的是多元且复杂的客体,既包括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涵盖了公民个人人身权益的保护。
然而,抢夺罪则仅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这一唯一的客体。
其次,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抢劫罪采用的是暴力、恐吓等手段来获取他人财产,其获取的财物数量并无明确限制;
而抢夺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则是公开地夺取他人财物,并且其所夺取的财物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
再者,对于犯罪的结果要求,抢劫罪并不对所获取的财物数额有任何要求;
但是,抢夺罪却需要抢夺的财物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最后,在主观意图的表达上,抢劫罪的行为人通常是希望或计划用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强制手段让受害者失去财物,他们期望在受害者无法抵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获得财物;
而抢夺罪的行为人则是基于突然取得财物的意图进行犯罪,他们希望通过趁受害者疏忽大意时获得财物,而非通过武力威胁迫使受害者失去财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