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采集受害者对此案的陈述以及涉案人员的亲笔供词及其反驳之辞;
其次,需要对案发现场所遗留下的各类实物证据进行搜集,例如在受害者的毛发或指甲中检测到与犯罪嫌疑人相关联的皮肤碎屑等;
再次,对于受害者可能曾遭受过暴力行为的物品类证据,如凶器匕首等,也应予以重视;
最后,若受害者可能曾遭受过性侵并在衣物上残留有加害人体液,此类物品亦可作为重要的证据来源。
然而,以上仅为部分常见的证据类型,实际情况下,凡是与案件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尽可能地收集齐全,因为这些证据正是决定是否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关键所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