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刑罚种类的限制性影响,减刑只向具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判决的犯罪分子等特定群体提供应用。
由此可见,减刑并非单纯地受制于刑期长短及犯罪性质的制约,其使用范围仅限于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
事实上,只要涉及到被判处以上四类刑罚之一的罪犯,无论是出自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还是由于过失导致犯罪行为,是重罪还是轻罪,甚至于是否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其它刑事犯罪,只要他们能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便可获得相应的减刑资格。
因此,针对挪用公款这类犯罪行径,同样有可能获得减刑处理。
根据中国现行的刑法法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若能够严格遵守狱内的各项纪律规范,积极参与教育改造,并展现出明显的悔过自新之意,甚至有显著的立功表现,均有机会获得相应的减刑待遇。
另外,假如他们能符合以下提到的任何一项重大立功表现,则必须得到减刑:
1.阻挠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
2.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经过调查取证证实确凿无疑;
3.拥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成果;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为人,英勇救助他人生命;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表现出色;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