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制度的约束,所有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例皆应依法交由犯罪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负责展开侦查和立案工作。
倘若犯罪嫌疑人为国内公民或拥有合法居留权者,并在其居住地进行犯罪活动,此种情况下,犯罪地位于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也有权对此类案件进行立案处理。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跨越多个地域且具有连续性、持久性或持续性的特点,则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及其连续、持续或继续实施的地方均可视为犯罪地。
此外,犯罪结果发生地亦包括犯罪对象遭受侵害的地区、犯罪所得的实际获取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及销售地。
关于犯罪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如有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其做出特殊规定,则应遵循该规定执行。
居住地则包括户籍所在地以及经常居住地。
其中,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后,
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