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减刑乃是依据罪犯的改造效果、所取得的立功表现以及检举揭发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衡量而得出的,最终由监狱提交减刑建议书并由法院做出裁定决定。
若无重大立功表现,依照法律规定,其最长可获准减刑期限不得超过其总刑期的一半,且每年仅能获得一次减刑机会。
(一)关于“一般立功”的界定一般立功,是指罪犯揭露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为警方提供了关键线索,进而有助于侦破其他相关案件等行为。
对于具有一般立功表现者,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关于“重大立功”的界定重大立功,则是指罪犯揭露他人实施的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为警方提供重要线索,进而有助于侦破其他重大案件;
协助司法机关成功逮捕其他重要罪犯(包括同案犯);
在监禁期间成功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在监禁期间对国家和社会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等。
此外,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有以下任一情形,亦视为重大立功表现:
1.成功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2.向狱内狱外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
3.拥有创新发明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
6.对国家和社会作出其他重大贡献。
对于具备重大立功表现者,可依法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若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同时又有立功表现者,应予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