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涉案人员陈述及犯罪嫌疑人口供、辩解。
2、案发现场遗留之物证,诸如毛发、从被害人指甲中所提取出的涉及犯罪嫌疑人的皮屑等。
3、受害人可能遭受到暴力行为所致之物品类证据,例如匕首之类。
4、受害人可能曾遭受性侵并留下含有加害人行凶时体液的内衣裤或者衣物等物品。
当然,以上仅为部分相关证据,通常情况下,只要是与案件相关的证据都应予以搜集,而这些证据正是决定是否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的关键性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