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应于十五日内前往机动车驾驶证签发地或违法行为发生地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
而对于在下个计分期内累积扣满12分两次及以上,或是累积扣分为24分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则需在完成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后的十日内,接受道路驾驶技能的考核。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