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重婚成立,侵刑事自不用多言,既有法律认同之合法婚姻在前,却又与他人再次缔结婚姻并孕育子女,这无疑是对婚姻忠诚度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严重背离。
在此种情况下,离婚时并不具备均等分割财产的资格。
2.婚内施行暴力或遗弃行为的现象,同样不可容忍。
在婚姻关系中,对配偶施加残暴或长期忽视对方,甚至对其进行抛弃,不仅违反了道德伦理,也严重侵犯了受虐者的人身权利。
此类案件之中,便无法实现财产平均分配。
3.夫妻双方任何一方若与他人存在非法同居关系,便破坏了婚姻的基础,威胁到了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若被告并未有效履行职责,对配偶情感伤害置若罔闻,与第三人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则极有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导致财产分配方面的权益丧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