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罪名归类于刑事犯罪范畴之中。
所谓“帮信罪”,即意料之外的互联网上各类活动的帮凶,意为当个人或团体已知他人借助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之时,主动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多项技术性支持,抑或是介入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多种推动渠道,若情节严重,则构成此罪。
帮信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犯罪主体为一般大众,包括已满16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同样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的单位组织;
其次,主观心态上必须是故意为之,即明知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协助,这将对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带来严重损害,但仍抱持着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最后,本罪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这既包括行为人确实了解到的情况,也应包含行为人应当意识到的可能性。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