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认定盗窃罪的过程中,必须要具备能够证明盗窃行为确已发生的相关证据材料。
这些材料不仅包括实物证据(例如赃物)、文字证据(例如信件)以及口头证据(例如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等传统形式,也涵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各种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类型。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