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交通肇事行为往往归类为公共诉讼案例,然而,若满足不起诉的严格条件,一般情况下将不会引发起诉行为。
然而,当交通肇事事故导致相当严重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时,则有必要展开诉讼行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类型的公共诉讼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如能真诚地表达悔意,通过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取受害者的谅解,且受害者愿意与之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双方当事人便可达成和解:
(1)由民间纠纷引发,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除了渎职犯罪之外,可能会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过去五年内曾有故意犯罪行为的,不适用于上述章节所规定的程序。
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均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予以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布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较小,不被视为犯罪的;
(2)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需告知才处理的犯罪行为,未得到告知或撤回告知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