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刑事案件经过侦查程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若经检察官审查后确认犯罪事实不足以为凭,法律规定此时应立即启动无罪释放程序,或由相关司法部门对其进行前期调查措施。
另外,公安机关在开展侦破工作结束之后,将会依法将所获取到的调查报告材料提交给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详细审查和决定。
在这个过程中,检察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需针对某些事实情况展开补充侦查的话,可以适当要求公安机关再次进行补充侦查。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补充侦查以两次为上限,如果两次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旧认定该案件证据不足、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标准,那么就有必要依据法律法规做出不起诉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审讯者尚处于押状态,那么应遵循相关程序立即释放。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