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凡涉及开设赌场行为者,均应当予以立案并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其中,在计算机网络平台之上搭建赌博网站,或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参与收受投注活动,实际上都被视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法律范畴。
以企图获取盈利为主要动机,组织大规模的赌博活动,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应当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予以立案追诉:
(1)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且抽头渔利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5000元以上;
(2)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总额累计达到人民币50000元以上;
(3)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参赌总人数累计超过20人;
(4)组织中国大陆公民10人以上前往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收取回扣和介绍费用;
(5)其他应当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聚众赌博情形。
对于那些以赌博为职业,以获取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人,也应当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予以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