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相关处罚条款明确指出:
公司、企业或其它各就其位的机构之职员,倘若滥用职权、借助职务便利,擅自将本单位合法持有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将此资金借予他人,且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即数额较大),并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及时归还,或者虽然在三个月内已经归还,但是在此期间内,该资金被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被用于从事非法活动,那么,此类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包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