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内容用以申请本地区的长期居住许可:
1.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件;
2.近期未经修饰的正面照片;
3.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所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①居住期限证明文件:
既可以是外来人口的暂时居住登记信息,也可以是尚未过期的《暂住证》等等能证实居住期间的证据性材料;
②工作证明文件:
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开具的关于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是其它能够体现其合法稳定收入来源的材料等;
③居处证明文件:
例如租房协议、房子所有权证明、购房协议或者由房东、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共同签署的居住证明等等;
④学业证明文件:
如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示的其它能说明持续在此学习的证据性文件等。
请注意:
对于以上各类证明文件的具体要求,应由当地公安机关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企业注册、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发展、国土资源以及教育等各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向全社会进行公开披露。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