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心存疑虑,则可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申请。
在此过程中,如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所作的不立案原因无法成立,便需通知公安机关立即进行立案侦查。
而当公安机关接收到该通知后,也应遵照规定积极采取行动。
倘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某些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却未予立案,亦或被害人对此表示质疑并请求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时,那么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详细陈述其不立案的具体缘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