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情形如下所示:
(1)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之人若有艾滋病或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疾病者;
(2)引诱、容留、介绍年龄在14岁至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进行卖淫活动者;
(3)一次性引诱、容留、介绍两人以上进行卖淫活动者;
以及
(4)其他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