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而言,如果涉及的银行交易流水高达200万人民币,而从中获得的收益仅有2万人民币,这无疑可以被视为情节严重的表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判定犯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名的个人或团体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通常包括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间进行量刑,以及罚款或单独罚款的处罚。
若涉及到单位犯罪,则会对该单位施加罚款的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同样也可能伴随罚款的处罚。
此外,若同时触犯了其他犯罪行为,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
首先,犯罪主体方面要求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人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
其次,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为之,即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再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最后,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通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手段,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持,且情节严重者。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情况;
第二,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情况;
第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情况;
第四,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的情况;
第五,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又继续从事此类犯罪活动的情况;
第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