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如何对非法拘禁行为进行准确的识别与界定,我们可依循以下几个基本的构成要素加以分析与把握:
首先,非法拘禁罪所指向的直接侵犯对象,乃是公民个人依法享有的身体自由权利;
其次,作为非法拘禁罪的内涵特征,其本质在于非法地剥夺了他人自由自在的生活状态;
再次,就非法拘禁罪的责任主体而言,它涵盖了各类人群,既包括那些无权行使拘留权力之人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亦牵涉到拥有合法的拘留权力却滥用职权的情况;
最后,在主观心态上,非法拘禁罪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性,过失行为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求。
换言之,行为人应当清楚认识到自身所采取的行动将会导致他人失去自由,并且对此抱有积极追求的意图和态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