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大堂、公众门厅、走廊、长廊、电气(楼)门前厅、楼梯区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废物倾倒道、管道井、水力泵房、安全出口通道、电力供应(调配)室内场所、值勤保全室等,以及专门提供整栋建筑物运行所需的公共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在功能性层面上针对该建筑物且具备特定用途的专用设备用房。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