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本罪的侵害对象为多种客体组成的复合型,其中,次要客体为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主客体则是国家权力机构、国有企业、公共部门及社会组织的正常运作与管理机能。
2、从客观角度来看,构成本罪需具备两个环节:
首先,行为人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求财物;
其次,行为人还必须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且为对方谋取利益。
3、本罪的实施者为特定人群,即国家公职人员。
4、从主观层面分析,本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有明确的故意心态,只有在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受贿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受贿罪,而过失行为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