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们需要明确知道,对于那些明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但仍选择提供以下六种帮助的行为,会被认为构成“帮信罪”:
包括1.为犯罪分子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2.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
3.提供网络存储空间;
4.提供通讯传输等相关技术知识;
5.提供广告推广协助;
6.提供支付结算支持。
在这些行为中,最为普遍的类型便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以及网络帮助,例如许多人可能会参与到发送二维码链接、邀请他人加入群组、出租或出借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甚至使用蝙蝠软件传达上线指令以建立网点等行为。
要判定是否构成“帮信罪”,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一般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其次,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为之,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清楚地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
再次,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最后,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服务,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一旦构成“帮信罪”,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还需处以罚金。
如果是单位犯罪,那么将会对单位处以罚金,同时也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同时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