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合伙企业乃一种依照各合伙人之合法约定所成立的机构,它遵照法律规定严格设立,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谋事业的发展、共享利润、同舟共济面对风险,并须承担不可逃避且连带无期限的法律责任。
合伙协议便是各合伙人在享受权益与履行职责方面的权威法律凭证。
至于合伙企业,因其无法独立享有法律人格地位,故合伙人的财产并不完全归属于合伙组织所有,而属于全体合伙人共享与共有。
而有限公司的股东则需按比例出资,仅以各自的出资额度为责任上限,并以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作为行使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做出重要决策以及挑选管理者的权力基础。
有限公司拥有充分的法律人格地位,公司可依法自主运作、自行负责盈亏,从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