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直至今日(指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止,若在面临拆迁的房屋中拥有本市常驻户口,并且已经实际居住了整整一年时间,同时在本市范围内并无其他任何形式的住宅或虽然拥有住房,但是生活条件极为艰苦的情况下,则可被认定为该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然而,如果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中的时间尚未达到一年,并且在本市范围内也没有其他任何形式的住宅或虽然拥有住房,但是生活条件极为艰苦的情况下,只要符合以下所述的任意一种特殊情形,便可被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