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被依法宣判缓刑的罪犯,如果在缓刑的考察期内再次触犯法律法规或者发现此前尚有未审判的罪行存在时,将被立即取消缓刑处罚,并需对他们新犯下的罪行或者是新的罪行进行审理与裁决,然后以本法典中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对其前罪与后罪所应承担的刑罚进行综合考虑,最终确定执行的具体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