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这意味着,如果您在儿子婚后为其购置房屋,并且将房产证上的名字写为儿子的名字,那么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房产将被认定为儿子的个人财产。
为了进一步确保房产在未来不因婚姻变化而分割,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1. 明确赠与意图:在购房时,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这是对儿子个人的赠与,而非对儿子和儿媳妇的共同赠与。
2. 赠与协议:可以签订一份赠与协议,并明确房产是赠与给儿子一人的,这样的协议最好进行公证,以增加法律效力。
3. 产权登记:将房产证上的名字登记为儿子的名字,这样在法律上,房产将被视为儿子的个人财产。
4. 避免共同还贷:如果房产是贷款购买的,确保贷款的偿还不要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采取了上述措施,也不能完全排除未来因婚姻关系变化导致的财产纠纷,但这些措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房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