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实施了贪污罪与受贿罪这两种严重犯罪行为的罪犯进行合并处罚时,应根据罪犯所犯数罪的总和刑期以及数罪中的最高刑期,因具体情况而定综合考量后,决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
然而需注意的是,管制作为一种短期自由刑,其上限为三年;
至于拘役,其期限最高不超过一年;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如果其总和刑期未满三十五年,那么其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
若总和刑期已达三十五年或以上,则其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