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男女双方出于自愿决定解除婚姻关系,则需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离婚证书:
(1)拟定离婚协议。
男女双方须共同签署一份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其中应明确表明双方均为自愿离异并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及债务承担等重要事宜达成共识;
(2)提出申请与接受审理。
男女双方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户籍资料、结婚证明文件以及经过拟定的离婚协议等相关材料前往任意一方(提议方或被提议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3)设立冷静期。
自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如有任何一方不愿离婚,可向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申请,此即所谓的“30日冷静期”;
(4)审查与颁发证书。
若30日期限届满后,自第31日起至第60日期间,男女双方仍需亲自前往民政局申请领取离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