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洗钱罪,全称为清洗财产罪,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所涉及的行为属于诸如贩卖毒品、参与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从事恐怖主义活动、走私商品及违禁物品、贪污受贿以及对金融秩序造成恶意扰乱等违法行为,而仍然故意为之。
此犯罪的行为模式在于,行为人为掩盖、回避其犯罪收入和收益的真实来源以及其本身的非法性质,往往会选择将这些不法收入以合法的形式存储于金融机构之中进行投资或在市场中进行流通等等操作,从而使得这部分非法收入成功地被合法化。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