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贩卖毒品的量刑问题,主要依据其品种和数量作出判断。
以下以海洛因以及冰毒(即甲基苯丙胺)两种常见的毒品为例进行说明,贩卖数量在7克以内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贩卖数量达到7-10克或者虽然低于7克却向超过3人进行贩卖,或者累计贩卖次数超过3次的情况下,则将面临3至7年的有期徒刑处罚;
而对于贩卖数量在10-50克之间的罪犯,将被判处7至15年的有期徒刑;
若贩卖数量超过50克,那么将面临15年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
当然,如果涉及到贩卖其他类型的毒品,也需要根据特定的换算比例,将其转换为海洛因或冰毒的重量后,再参照上述标准进行量刑。
例如,K粉(氯胺酮)与海洛因的换算比例为10:
1,γ-羟基丁酸与海洛因的换算比例则为40: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