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关于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会面次数并无明确规定进行数量上的限制,这意味着辩护律师对会见时间的安排享有自由裁量权,可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何时进行会见。
此外,辩护律师有权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以及通信交流。而对于其他类型的辩护人而言,如需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或通信,则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方可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辩护律师只需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便有权请求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对此,看守所应尽快予以安排,且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