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针对未成年人的强奸案件,我们需要全面深思熟虑并加以考量。
在此过程中,我们要始终贯彻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理念,坚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
在涉及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方面,我们应尽可能地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优待。
其次,如果有人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那么他将被判定犯有强奸罪,并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最后,对于那些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的罪犯,如果他们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针对的犯罪主体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衡量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要同时构成三个要件,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法当罚性。
如双方是恋人关系或其他关系发生了性行为,没有强迫,完全是出于自愿,对于这样的越轨行为,我们只能通过道德手段加以纠正。
3、必须是偶尔、而且是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解释使用的“偶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是给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留有一定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