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熟知他人借助网络空间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仍向对方提供用于犯罪的手机号码账号以供使用,情节严重者,将被依法判定为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对于明知道他人正在运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仍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业务、网络存储设施以及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甚至是提供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等便利条件的人,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惩罚,同时还可能会被处以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