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确立的涉及受贿罪的立案金额标准,现为若收受财物三万元至二十万元人民币之间,或仅于一万元至三万元区间内收取不正当礼物,但具备其它较为严重情节之行径者,即构成刑事立案侦查之范围,进而提出公诉请求之后,按照规定可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罚金刑罚。
2.针对行贿人否认行贿事实的情况,行贿人的否认仅仅是“零口供”,而嫌疑人的供述记录仅能作为证据的一部分,其证明力度相对有限。
要判定嫌疑人是否存在受贿行为,仍需要其他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的证据材料。
只要这些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均能在司法程序中被认定为受贿事实。
此外,在法院认定证据的过程中,通常不会轻易采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单一证据来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