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刑事拘留期结束仍未放出当事人,那么就有可能是因为其已被司法部门批准实施逮捕措施。
而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作为有权审查并做出相应判断的机构,须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之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对是否批准逮捕进行裁决。
如果检察院认为不应批准逮捕,则应立即释放相关人员;
但若经审查发现当事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则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