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非总是如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三十日内,且必须与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相结合,两者合计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七日。
若在这三十七日内未能将当事人释放,那么可以确定该当事人已经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公安机关习惯于在拘押被告三十日内向检察机关申请审查批准逮捕,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下都会提交到检察机关进行审批。
倘若公安机关认定犯罪行为情节轻微、无需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亦或是当事人具备法定或酌情的从宽处罚情节,抑或在开展侦查工作后发现案件中确实存在证据欠缺等问题,公安机关有权自主决定更换强制措施的类型和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