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非法拘禁罪这一犯罪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公职人员,亦或是普通公民。若国家政府官员及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滥用其权力进行非法拘禁活动,涉及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皆应视为构成犯罪并予以立案:
首先,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长达24小时或更长时间;
其次,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同时,采用了器械、捆绑等严酷手段,甚至对其施加殴打、羞辱和虐待等行为;
再次,非法拘禁行为导致被拘禁者受到轻伤、重伤乃至死亡的后果;
此外,非法拘禁行为情节严重,致使被拘禁者因自杀、自残等原因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出现精神失常的状况;
最后,非法拘禁行为发生三次或以上的情况。
另外,司法工作人员对于明明知道无任何违法犯罪事实的人却进行非法拘禁的行为,以及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拘禁行为,同样属于应予立案的范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