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限教育用地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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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使用权限教育用地规定是对于国家划拨事业单位和结合办理的各类教育方面的用地的话,是不收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还是因为这类型的用地是带有一定的教育公益性质的,所以在这方面的话是有税收优惠政策的。
土地使用权限教育用地规定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权限教育用地规定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限教育用地规定是对于国家划拨事业单位和结合办理的各类教育方面的用地的话,是不收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1、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学校所在地并未出台更为明确的免征房产税的政策规定,则对于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不应减免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包含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学校自用的土地,但显然也不包括民办的学校自用的土地。因而,如果学校所在地并未出台更为明确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规定,则对于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不应减免土地使用税。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教育部门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土地使用税这方面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大多数情况之下,如果使用土地的话都需要缴纳土地的使用税,但是也需要提前注意的就是如果是在土地上建造学校,从而办理相关的公益事业的话,可以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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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而2007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则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准予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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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土地承包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根据《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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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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