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
关于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具体可细分为以下几个要点:
(1)行为人必须明知故犯地针对被害人施行了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
(2)被害人必须在遭到非法拘禁期间离世;
(3)行为人的非法拘禁行径与被害人的去世之间存在着直接且必然的因果联系;
(4)行为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无事先预见,其主观心态并非故意为之,而是过失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