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合同项下条款解释之首要原则乃特定性条款优先于普通条款的一般规定;
所述条款表意愈加明确、具体,则更能准确反映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此外,手书条款(文字表述)亦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相较于印刷条款而言更为优先适用。
再者,“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合同条款的解释过程中。
最后,在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还需遵循不利解释的原则,即当一方所提供的条款或用语存在两种以上合理的解释可能性时,应当选择对该条款或用语提供方较为不利的解释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