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时期届满后,有权到负责执行的有关部门指定的银行领取被保留的保证金。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了相关规定且不曾违规违法,那么取保候审期结束之时,便可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书面通知或具备同等效力的法律文件前往银行,领取所退回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缴纳,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刑事诉讼法》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