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保证人监督下的取保候审期内,被取保候审人有权亲自会见案方当事人,但是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的允许,不得离开其所在城市、县城区域;
如果住址、工作单位或者联系方式有任何变更,应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2、若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保证人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需要进行逮捕的,可以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拘留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